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丽莲执民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吕耀军被执行人武维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丽莲商初字第001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武维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维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维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武维钧(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23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蓝天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