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746号
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康璐,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甲,男。
被告:王某某,女。
被告:朱某某,男。
被告:童某乙,女。
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农商银行)诉被告童某甲、王某某、朱某某、童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康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甲、王某某、朱某某、童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安农商银行诉称:被告童某甲、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某某、童某乙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22日,被告童某甲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3.056%,若借款人逾期还款罚息上浮30%。被告朱某某、童某乙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经济开发区皖西大道北(房产证号为XXX**)及位于六安市开发区国际汽车城XX幢XX室(房产证号为XX**号)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四被告均未依约还款。为此,特具状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童某甲、王某某立即清偿所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合计632644.16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暂算至起诉日,本清息止);2、被告朱某某、童某乙以其抵押财产(位于经济开发区皖西大道北房产证号XXXX及位于六安市开发区国际汽车城XX幢XX室房产证号XX**)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原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变更信息表复印件,证明1、原告主体适格;2、原告企业名称已由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据二、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被告主体适格。证据三、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2011年4月22日,被告童某甲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5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3.056%、若借款人逾期还款罚息上浮30%。证据四、抵押合同,他项权利证书,证明被告朱某某、童某乙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两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经济开发区皖西大道北(房产证号为XX**)及位于六安市开发区国际汽车城XX幢XX室(房产证号为XX**号)两处房产为被告童某甲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证据五、同意抵押承诺书,证明被告朱某某、童某乙同意以抵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证据六、结婚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童某甲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童某乙与朱某某系夫妻关系。证据七、收回贷款凭证,证明被告童某甲按照借款年利率13.056%计息,利息付至2013年12月30日。被告童某甲、王某某、朱某某、童某乙未作书面答辩。被告童某甲、王某某、朱某某、童某乙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证据未作质证。经过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七组书证的三性均予以确认并采信。结合上述认定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童某甲、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某某、童某乙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22日,被告童某甲与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更名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童某甲从原告处借款50万元用于购二手车,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1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2日),年利率13.056%,按季计息,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借款同日,被告朱某某、童某乙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约定:1.抵押人朱某某、童某乙自愿为被告童某甲与原告依《个人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两被告朱某某、童某乙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六安市国际汽车城XX幢XX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金安字第XX**号)及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皖西大道北(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金安字第XX**号)两处房产为童某甲借款作抵押,并于2011年4月22日以房地产他证金安字第03352号及房地产他证金安字第XXXX号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3.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孳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征收、征用补偿费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该笔借款期限届满后,利息仅付至2013年12月31日,本金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四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1年4月22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童某甲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童某乙、朱某某签订《抵押合同》,该两份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被告童某甲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童某甲、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从原告处借款50万元,故该笔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王某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童某乙、朱某某自愿以其房产为债务人童某甲作抵押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童某甲未能按约清偿,现原告请求两被告童某乙、朱某某以其抵押房产为债务人童某甲清偿债务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即年利率16.9728%,故对借款利息应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6.9728%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童某甲、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6.9728%计算至本清息止);
二、被告朱某某、童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抵押的房产[坐落于六安市国际汽车城A7幢12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金安字第XX**号)及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皖西大道北(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金安字第XX**号)]对上述第一项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0元,由被告童某甲、王某某、朱某某、童某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殷向阳
审 判 员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德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