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被执行人王加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吴商初字第0057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加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加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加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加声(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8的存款人民币255137.7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