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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272号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红门机电设备销售部与被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红门机电设备销售部,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72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红门机电设备销售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广场1205室。法定代表人沈溪章,总经理。被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拓塘经济开发区19号以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红门机电设备销售部与被告南京巨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红门机电设备销售部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红门机电设备销售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红门机电设备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红门机电设备销售部承担。

审判员  颜景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