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8909号申请执行人黄献平被执行人杨倡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031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倡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倡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倡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杨倡吐的配偶郭芳菊(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2的存款人民币6362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彩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