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3刑初26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得力,男,生于1972年1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2月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得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贺、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得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日18时55分左右,在商水县汤庄乡赵桥至城巴路赵桥村南处,被告人顾得力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向同方向步行的赵某,造成赵某受伤。经商水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顾得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顾得力血醇含量为157.8mg/100ml,属于醉酒。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血醇检测报告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顾得力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顾得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表示愿意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18时55分左右,在商水县汤庄乡赵桥至城巴路赵桥村南处,被告人顾得力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向同方向步行的赵某,造成赵某受伤。经商水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顾得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顾得力血醇含157.8mg/100ml,属于醉酒。同时查明:本案民事部分被害人表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顾某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测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得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顾得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振奎
审判员 王纯良
审判员 张丽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