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73号原告车某。被告翟某。第三人多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街477号。法定代表人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翟某、多多药业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翟某在第三人多多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5万元股金的溢价转让款520993元,原告车某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49号爱都3119号(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街道办事处字第××号)及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中路122号星大花园2506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翟某在第三人多多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520993元;
二、冻结原告车某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49号爱都3119号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街道办事处字第××号);
三、冻结原告车某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中路122号星大花园2506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松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珂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