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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5269号

赵友华与秦贞玲、魏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友华,秦贞玲,魏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5269号原告赵友华,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威,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贞玲,居民。被告魏云强,居民。

原告赵友华诉被告秦贞玲、魏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友华的委托代理人许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贞玲、魏云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友华诉称,被告秦贞玲与魏云强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5日,被告秦贞玲向我借款两笔,本金分别为44300元、66500元,约定月利率均为1.8%,被告魏云强签名担保。上述借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本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未付借款本金110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8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秦贞玲、魏云强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友华出示的证据有:1、《借据》载有“借据今借赵友华人民币现金(大写)肆万肆仟叁佰元(小写)44300元,……月息1.8%。

一、1、如逾期不归还全部借款,借款人需支付违约金每天元并担因此产生的诉讼、律师等一切费用。2、保证人(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1、借款人秦贞玲;2、保证人魏云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15日”。2、《借据》载有“借据今借赵友华人民币现金(大写)陆万陆仟伍佰元(小写)66500元,……月息1.8%。

一、1、如逾期不归还全部借款,借款人需支付违约金每天元并担因此产生的诉讼、律师等一切费用。2、保证人(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1、借款人秦贞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15日”。3、《结婚申请书》载有:“结婚申请书申请人魏云强(签名并按指印)、秦争玲(签名并按指印)1983年12月31日,申请人魏云强,男,27岁,……;秦争玲,女,23岁,……。符合结婚条件,批准结婚。结婚证字号第332号”。原告赵友华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本息未果,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借据》原件2份、《结婚申请书》复印件1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原告赵友华出示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被告秦贞玲应当偿还原告赵友华借款本息。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庭审中原告赵友华自认实际交付借款本金分别为40000元、60000元,诉状主张的本金包括结算未付利息分别为4300元、6500元。关于借款利息,原告自认已经结算未付利息为10800元,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其余利息应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8%,自2015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赵友华向被告魏云强主张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云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被告秦贞玲、魏云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贞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友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5年5月15日前未付利息10800元;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8%,自2015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魏云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被告秦贞玲、魏云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