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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3891号

宋兵与王少波、万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兵;王少波;万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3891号原告宋兵,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王少波,男,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万建国,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人昌县。

原告宋兵与被告王少波、万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原告宋兵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宋兵承担。

审 判 长  龚凌峰

代理

审判员  刘雅萍

代理

审判员  刘子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游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