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3891号原告宋兵,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王少波,男,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万建国,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人昌县。
原告宋兵与被告王少波、万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原告宋兵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宋兵承担。
审 判 长 龚凌峰
代理
审判员 刘雅萍
代理
审判员 刘子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游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