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0056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旅游集团天马国际商务旅行社凯旋路部门,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金钟玉,女,朝鲜族,1954年10月5日生,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旅游集团天马国际商务旅行社凯旋路部门与被执行人金钟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4)绿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土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绿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兴 海
审判员 孙 晓 博
审判员 杜 玉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房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