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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13号

彭昌友申请执行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昌友,段吉惠,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彭昌友,男,汉族,生于1943年,住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段吉惠,女,汉族,生于1952年,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彭昌友、段吉惠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