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桂1021民初125号原告黄大安,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现住田阳县。原告何冬梅,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现住田阳县。被告黄天铭,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现住田阳县。被告黄天鉴,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现住田阳县。被告黄天赞,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现住田阳县。第三人田阳县田州镇兴城村长沙屯7组,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兴城村长沙屯。代表人黄天铭,该组组长。群众代表黄达恒,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现住田阳县田州镇兴城村长沙屯7组。群众代表黄达忧,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现住田阳县田州镇兴城村长沙屯7组。群众代表黎伊犁,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现住田阳县田州镇兴城村长沙屯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安、何冬梅诉被告黄天铭、黄天鉴、黄天赞、第三人田阳县田州镇兴城村长沙屯7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大安、何冬梅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安、何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大安、何冬梅负担。
审判员 王炳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