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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877号

余俊梅与程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俊梅,程志,秦朝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877号

申请执行人:余俊梅,女。

被执行人:程志,男。

被执行人:秦朝辉,女。余俊梅与程志、秦朝辉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西米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志、秦朝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余俊梅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程志、秦朝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志、秦朝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强制执行已履行52138.42元,现因程志、秦朝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余俊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程志、秦朝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余俊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程志、秦朝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余俊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米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