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877号
申请执行人:余俊梅,女。
被执行人:程志,男。
被执行人:秦朝辉,女。余俊梅与程志、秦朝辉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西米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志、秦朝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余俊梅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程志、秦朝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志、秦朝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强制执行已履行52138.42元,现因程志、秦朝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余俊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程志、秦朝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余俊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程志、秦朝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余俊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米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