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445号

毛建林与周笑笑、郭超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建林,周笑笑,郭超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毛建林,又名毛建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笑笑,女,汉族。被执行人郭超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毛建林与被执行人周笑笑、郭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周笑笑、郭超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毛建林借款1.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周笑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陆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161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周笑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行账户的存款53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员 运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