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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刑初字第183号

林瑞锋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瑞锋,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人。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瑞锋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云柏、代理检察员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瑞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三次。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瑞锋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执后,林瑞锋殴打吴某某致其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013年11月7日、8日凌晨,被告人林瑞锋两次伙同他人到东厦镇竹塔村、火田镇古楼村分别盗窃兔子32只、牛蛙饲料18包,共计价值4980元(人民币,下同)。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被告人林瑞锋的行为分别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瑞锋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事实2014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瑞锋与被害人吴某某在云霄县火田镇西林村朋友方某某的房屋内喝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在屋外,林瑞锋遂对吴某某进行殴打,致吴某某鼻部、左眼部挫伤,左肩部擦伤,双侧鼻骨骨折。经云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另

经审理查明,吴某某受伤后到云霄县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共花去医疗费6717.74元。本案在本院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林瑞锋赔偿被害人吴某某16000元,并取得吴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瑞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柳某某、吴某甲、方某某的证言,林瑞锋的供述和辩解,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林瑞锋的到案经过及前科、劣迹查询表,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公(云)鉴(医)字(2014)252号检验鉴定意见书,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201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二)盗窃事实1.2013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林瑞锋伙同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三人均已判刑)及林某丙(未满十六周岁),到云霄县东厦镇竹塔村吴某甲养兔场,盗窃兔子32只。经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兔子价值1920元。销赃后,林瑞锋分得赃款100元。案发后,同案犯林某乙、林某甲、林某某、林某丁退赔了吴某甲经济损失共计1534元。2.2013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林瑞锋伙同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及林某丙,到云霄县火田镇古楼村,盗窃林某戊存放在此的牛蛙饲料18包。案发后,18包牛蛙饲料被查获并归还被害人。经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饲料价值30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瑞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甲、林某戊的陈述,同案犯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证人吴某乙、林某己、林某丙的证言,林瑞锋的供述和辩解,云霄县二00七年小学毕业生简明登记表、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表、中学生学籍卡,本院(2014)云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云公刑技痕字(2013)037号手印鉴定书,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云价认(2013)第0357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瑞锋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瑞锋又先后两次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指控林瑞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林瑞锋的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并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归案后,林瑞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林瑞锋的家属能代其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法庭上,林瑞锋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瑞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瑞锋赔偿被害人吴某甲经济损失386元。

三、责令被告人林瑞锋退缴违法所得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秋龙

人民陪审员  蔡千秋

人民陪审员  吴国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岳平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