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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768号

征本强与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征本强,马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768号

原告:征本强,男,汉族,住宿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

被告:马荣,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征本强诉被告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征本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征本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征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征本强负担。

审判员  陈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