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768号
原告:征本强,男,汉族,住宿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
被告:马荣,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征本强诉被告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征本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征本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征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征本强负担。
审判员 陈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