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323号

张玉堂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堂,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323号

原告:张玉堂,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住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诸葛东升、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4680。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

委托代理人:寿均华,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堂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堂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1元,依法减半收取8185.50元,由原告张玉堂负担。

审判员  陈小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瑜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