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382号

张俊华与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俊华,李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382号原告张俊华,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李千煌,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红,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张俊华与被告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华的委托代理人李千煌,被告李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俊华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14日被告以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3万元。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均拒不归还。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晓红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3万元整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李晓红辩称,其并未收到过原告的借款13万元,其与原告系朋友,其所书写的借条款项13万元之中,仅有2万元为向原告借款,其余11万皆是因原告是六合彩庄家,被告介绍他人向原告购买六合彩,后因原告收不到被告所介绍之人的购买六合彩的款项,就声称该款项应由被告负责,被告事实上并未向原告借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向原告张俊华借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借款人:李晓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实际向被告出借了借条载明的借款,被告于审理中提交其与原告的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未实际收到讼争款项;原告质证认为,对于短信及微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短信、微信的形成时间均与借条形成时间相隔较远,与讼争款项缺乏关联性,被告的证据无法证明该笔款项实为“六合彩”赌债。对此,

本院认为,对比双方所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被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上有被告本人的签名,真实性可予确认;而被告证据则为短信、微信,因通信系匿名方式且电子证据存在��于篡改的缺陷,真实性难以确定,无法据此认定通信的对象即为本案的原告,另因短信、微信的内容并未完整地有针对性地指向本案讼争款项,故原告证据证明力高于被告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本院采纳原告主张,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进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主张的逾期利息应以年利率6%范围内为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晓红应于本判决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俊华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俊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晓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李晓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凯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钟 彦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