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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1619号

原告胡金刚诉被告耿宏超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胡金刚,耿宏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胡金刚,男。委托代理人陈军,山西省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宏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刚诉被告耿宏超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刚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刚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胡金刚负担。

审 判 长  高永庆

人民陪审员  曹维华

人民陪审员  郭春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