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胡金刚,男。委托代理人陈军,山西省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宏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刚诉被告耿宏超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刚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刚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胡金刚负担。
审 判 长 高永庆
人民陪审员 曹维华
人民陪审员 郭春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