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167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浩,男。被执行人刘芳,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判令的支付原告居间报酬义务,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报酬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芳现住所地不明,本案涉案物业即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查封,本院(2014)松执字第6957号申请执行人李月姣在诉讼中财产保全轮候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地产、股票、存款、车辆、社保类等财产线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涉案物业标的由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在前,故本院无执行处置变现权。现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芳(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928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滕小乔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潘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