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7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贾利军,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于华平,该站副站长。被执行人赵希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2015)年磁交公决字15020003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作(2015)年磁交公决字15020003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2015)年磁交公决字15020003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所作(2015)年磁交公决字15020003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中的罚款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李科英
人民陪审员 王志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慧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