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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执字第55号

徐振强、童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20-01-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振强;童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徐振强,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童敏,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申请人执行人徐振强与被执行人童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月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童敏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振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童敏支付欠款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童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童敏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月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丽琴

代理

审判员  涂 煜

代理

审判员  官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礼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