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85号申请人XX安。被执行人唐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2016)桂0481执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日起三日内将应履行的款项8300元、诉讼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交到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经过“五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企业工商登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陈悦蕃执行员 覃石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雨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