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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640号之一

秦小玲与翁永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小玲;翁永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640号之一原告秦小玲,女,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永昌,男,195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秦小玲与被告翁永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秦小玲与被告翁永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陶郑忠

人民陪审员  曹 璐

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项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