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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367号

邓玉树与程林松、马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玉树,程林松,马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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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367号

原告:邓玉树,农民。

被告:程林松。

被告:马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树与被告程林松、马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玉树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程林松、马秀英名下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浩骅小区B座1单元602室、公安局家属楼6号楼5单元501室、冀J×××××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秀英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浩骅小区B座1单元602室。查封被告马秀英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公安局家属楼6号楼5单元501室。查封被告马秀英所有的冀J××��××轿车一辆。查封期限: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从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