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367号
原告:邓玉树,农民。
被告:程林松。
被告:马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树与被告程林松、马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玉树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程林松、马秀英名下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浩骅小区B座1单元602室、公安局家属楼6号楼5单元501室、冀J×××××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秀英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浩骅小区B座1单元602室。查封被告马秀英所有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公安局家属楼6号楼5单元501室。查封被告马秀英所有的冀J××��××轿车一辆。查封期限: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从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