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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229民初887号

许某甲、刘某等与许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许某甲,刘某,许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229民初887号原告许某甲,农民。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许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刘某与被告许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许某甲、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庆东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