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229民初887号原告许某甲,农民。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许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刘某与被告许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许某甲、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庆东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