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执272号

马鞍山沐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姚永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沐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永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沐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梅园新村4-102号,组织机构代码59866445-X。

法定代表人:王文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姚永慧,女,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姚永慧银行存款人民币132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