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3号原告叶*。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负担。
审判员 戴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有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