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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3号

原告叶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3号原告叶*。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负担。

审判员 戴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有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