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809-1号原告王建设。被告徐秀峰。被告湖北中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安顺家园梅岭二栋二单元4层4号。法定代表人徐家胜,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设与被告徐秀峰、湖北中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设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徐秀峰的银行存款11,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徐秀峰的银行存款1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1,60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文珍
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
人民陪审员 彭正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