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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809-1号

王建设与徐秀峰、湖北中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建设,徐秀峰,湖北中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809-1号原告王建设。被告徐秀峰。被告湖北中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安顺家园梅岭二栋二单元4层4号。法定代表人徐家胜,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设与被告徐秀峰、湖北中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设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徐秀峰的银行存款11,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徐秀峰的银行存款1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1,60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文珍

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

人民陪审员  彭正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