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678号申请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行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行初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完行政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行初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党白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