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鄂0105执147号本院在执行肖念召、苏淑芳、厚宇文与武汉福特莱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福特莱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武汉福特莱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忠余(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纠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院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