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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146号

湖南三益互感器有限公司与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三益互感器有限公司,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三益互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强,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三益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执行款76124元(含货款72060元,利息2393元,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671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姜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丽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