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90号原告曲碧芳,女,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四川南部县人,个体,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史凤花,女,汉族,1960年12月28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个体,现住新疆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碧芳诉被告史凤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碧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