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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290号

曲碧芳与史凤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碧芳,史凤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90号原告曲碧芳,女,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四川南部县人,个体,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史凤花,女,汉族,1960年12月28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个体,现住新疆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碧芳诉被告史凤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碧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