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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恢19号

覃元政与陈玉强、张曼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元政,陈玉强,张曼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覃元政。被执行人陈玉强。被执行人张曼玲。本院在执行覃元政与陈玉强、张曼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覃元政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法院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祖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