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覃元政。被执行人陈玉强。被执行人张曼玲。本院在执行覃元政与陈玉强、张曼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覃元政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法院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祖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