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继强,男,生于1965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靖雯,女,生于1991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少锋,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广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法定代表人罗将,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曾继强、曾靖雯因与四川省广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继强、曾靖雯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曾继强、曾靖雯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继强、曾靖雯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曾继强、曾靖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学明
审 判 员 罗乔军
代理
审判员 蒋 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