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民终19号

曾继强、曾靖雯与四川省广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继强,曾靖雯,四川省广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继强,男,生于1965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靖雯,女,生于1991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少锋,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广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法定代表人罗将,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曾继强、曾靖雯因与四川省广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继强、曾靖雯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曾继强、曾靖雯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继强、曾靖雯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曾继强、曾靖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学明

审 判 员  罗乔军

代理

审判员  蒋 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