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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潍城恢执字第389-1-1号

黄丹黎与简昌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丹黎,简昌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潍城恢执字第389-1-1号

申请执行人:黄丹黎。

被执行人:简昌利。本院在执行黄丹黎与简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01)潍城经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芃

审判员 朱粤鹏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