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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2206号

北京宝亨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陈纪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北京宝亨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纪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206号原告北京宝亨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东路南五区35号。法定代表人陈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英峰,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纪川,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亨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纪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宝亨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万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