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77号原告红某,女,1992年03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白某某,男,1986年04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红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红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斯琴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