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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45号

赵志新与王广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志新,王广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45号申请人赵志新,职工。被执行人王广巨。赵志新与王广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分三批给付申请人款6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广巨之妻韩秀梅购买了XXX房产一套,该房产证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赵志新已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632执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审判员  韩铁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