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790号原告缪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银霞 微信公众号“”
缪纪平与郑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790号原告缪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银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