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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790号

缪纪平与郑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缪某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790号原告缪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江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银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