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4民初428号原告方正县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宏飞,职务:经理。被告李冬雪,成年人,住方正县。本院受理原告方正县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20日立案受理,经本院调查,任宏飞系方正县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本案以原告方正县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起诉主体不适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正县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方正县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庆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