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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1147号

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14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戴忠宝。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缴)。

代理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焦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