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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41号

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41号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崇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凡。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凡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都市名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艾贻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