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4执60号申请执行人邱龙枢被执行人四川科莱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科莱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科莱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507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