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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21执恢3号

杨仕平与董文洲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仕平,董文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杨仕平。被执行人董文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仕平与被执行人董文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董文洲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董文洲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身体不适宜拘留,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将被执行人董文洲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董文洲所有的云MA****小型普通客运汽车的线路牌是属于施甸客运公司的,不适宜对被执行人董文洲云MA****小型普通客运汽车进行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董文洲除其所有的云MA****小型普通客运汽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4)施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吴明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