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吴江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贯桥。法定代表人乐文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乐民,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林格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盛震公路南侧(大船港村)。法定代表人王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乐瑛,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祖伟,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江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林格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陆菊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庭审时,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被告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吴江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菊文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
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