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955-1号申请执行人陈丰收。被执行人俞泽华。被执行人卢俞辰。本院在执行陈丰收与俞泽华、卢俞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泽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卢俞辰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0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陈丰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9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雪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