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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1955-1号

陈丰收与俞泽华、卢俞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丰收,俞泽华,卢俞辰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955-1号申请执行人陈丰收。被执行人俞泽华。被执行人卢俞辰。本院在执行陈丰收与俞泽华、卢俞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泽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卢俞辰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0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陈丰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95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雪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