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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279号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广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广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279号申请人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占奎。委托代理人隋东德,男。被执行人田广彬,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田广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田广彬于2015年1月31日前给付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元、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3507元。法律文书生效后,田广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田广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同一事实重复申请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清江

审 判 员 张海鸥

审 判 员 吕国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