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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235-2号

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23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德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许德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杜银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4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真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