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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执304号

曾曦波与郭小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曦波,郭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曾曦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小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小军名下桂A×××××号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韦益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圣豪 来自